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23    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