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26    條
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