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27    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
項與第六項、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
第六條第一款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