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7    條
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
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
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