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9    條
發行機構如有事先向持卡人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存於電子票證
之款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
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