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5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
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