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6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
    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
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