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15    條
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
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