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16    條
發行機構應依第五條有關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等之分類,按季向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