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8    條
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
(三)監控非法交易。
(四)完善之金鑰管理。
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
(一)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二)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