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03.10.30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4730號令廢止)
第    9    條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當月十五日前,
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
撥付補貼款項。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
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
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