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
    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
    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
    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
    並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
    行情形。
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或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
    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督促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辦理自行
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之內部控
制制度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
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
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