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
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
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
弊端或疏失,並使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免於重大損失
,應予獎勵。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
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
負責之失職人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