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
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
與指導準則,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準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