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42    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
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
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
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