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時,應另陳報直轄市政
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