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理)事會
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