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7- 1 條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
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理)
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