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標準(099.04.01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164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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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動產管理機構適格性
(一)不動產管理機構應屬於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
   租賃業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事業。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資格條件及受託機構之委任契約應符合信託公會
      所定「受託機構選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及其委任
      契約應記載事項作業要點」
(三)受託機構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之機制與條件,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或
      投資說明書中揭露其合理性。
(四)不動產管理機構將管理事務委外應公開遴選,並綜合評估報價、專
   業、服務及營違狀況等條件選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