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103.04.15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1320號令修正)
第    7    條
本標準所稱核算基數,係指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上一
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