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103.04.15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1320號令修正)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餘額及無擔保授信總餘額,應由
各社下次召開之社員代表大會於上開規定標準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