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3.09.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24532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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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契約中不得記載持卡人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之條款。
二、契約中不得記載少於七日之持卡人對契約變更得表示異議期間。
三、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
四、契約中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計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五、契約中不得記載將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
    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違約金等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
六、契約中不得記載調整前之消費帳款,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率。
七、契約中不得記載發卡機構之廣告及發卡機構、持卡人間之口頭約定不
    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八、契約中不得記載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消費時,刷卡額先轉
    換為美元再轉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九、契約中不得記載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消費時,就同一消費
    金額,收取二次國外交易服務費。
十、契約中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條
    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