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099.07.30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060號令訂定)
第    5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
翌日起,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