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101.11.29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47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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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一)臺灣地區銀行、第三地區子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
      金融機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
      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臺灣地區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子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除金
      融事業依各業法之規定辦理外,不得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