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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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認定為本訓練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其最近兩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且
      最近三年內未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尚未改
      善或未經本會廢止認定辦理本訓練。
(二)自設訓練場地且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
      規定,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
      時,該場地亦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
(三)已聘僱適足之專職人員。
(四)應為經本會核准設立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以內部稽核訓練
      為主之公益性社團法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