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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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除第三款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外之各款事項如有異
    動者,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通知本會,如有異動未申報或異動後之內
    容,不符本審核原則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練機構之認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