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099.11.11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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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有無受委託辦理全國性試務工作,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是否建立試務管理、題庫管理、試題審議制度、內部查核、服
      務中心等整體試務標準作業流程,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是否建立充足之題庫,並已聘僱適足之專職試務人員,並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是否設有獨立之試務處理空間,成績判讀、試題管理等重要作
      業區是否建置門禁及監控管理設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是否設有電腦應試試場,電腦應試試場場地及其相關設備是否
      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是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
      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時,該場地是否符合建築安
      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七)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