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099.11.11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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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測驗日期、
    期數、合格標準、收費標準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
    會。如陳報之次年度舉辦測驗內容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不符合本審
    核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測驗機構之認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