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099.11.11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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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於認定之有效期間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者
    ,本會得隨時廢止其做為本測驗機構之認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