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將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該投資案應與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
公司之申請案併同申請,不適用本辦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