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應有明確之
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