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後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應確保該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
之關係企業於所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