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並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
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依公開收
購規定之投資情形;其未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公開收購者,除有正當理由
重新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投資事業進行公開
收購。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