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8    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且未能依原訂投資計
畫完成者,應於核准投資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函報主管
機關核准:
一、未能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之原因。
二、後續投資規劃及時程:
(一)規劃停止投資者,應檢附處分持股期限、方式、辭任被投資事業董
      事及監察人職務等計畫。
(二)規劃繼續進行投資者,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再行提
      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其仍未於核准投資期限控制被投資事業,
      應停止投資,並依前目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項規劃停止投資者,至遲須於被投資事業下次改選董事
及監察人之股東常會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完成處分持股。但金融控股公司提
出延緩處分持股之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融控股公司未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處分持股計畫處分持股完畢,主管機
關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