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9    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
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