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20號令訂定)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
管:
一、受監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恢復正常營運。
二、受監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監管之目的。
四、受監管金融機構資本持續惡化至資本嚴重不足。
五、受監管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已無其他融資管道,致支付不
    能。
六、監管期限屆至。
七、其他必要終止監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監管計畫,應包括監管人就受監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監管計畫
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