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20號令訂定)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將監管或終止監管之事
實通知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