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20號令訂定)
第    9    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為下列事項時,應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檢具專業評估報告
,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知會監管人:
一、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