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12    條
接管人依前條規定處理受接管金融機構時,得另設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
列事項:
一、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標售策略、資產負債評估原則及方法。
二、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受接管金融機構評價報告及訂定標售底
    價區間。
三、審議接管人提出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前項評價小組之設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