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7    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
央銀行。
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
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三、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