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12    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
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