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5    條
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檢具
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
    之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可行性分析
    (包括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得以使用國外地區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之
    法令規定及是否符合其規定)、國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五、電子票證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六、電子票證所採用之加值機制說明。
七、電子票證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載明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於國外
    使用時之結算及清算機制之說明。
八、與信託業者簽訂之信託契約或其範本;或與銀行簽訂之履約保證契約
    或其範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毋須檢具前
項第八款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二、會計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於國內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措施。
四、持卡人於國內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五、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