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101.09.11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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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六條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
    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