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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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款人
      應自負其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