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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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存款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
      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
      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存款行非經存款人同
      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
      三人利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