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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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存款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
    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
    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