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103.11.11金管銀合字第103002851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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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及理事會會議紀錄
    向本會提出申請,其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授信業務概況。
(二)作業手冊(應包括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及相關法令
      規定)。
(三)業務風險評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