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景氣金融機構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103.06.27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02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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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資金來源: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如資金不足,再由中
    央銀行協調支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