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景氣金融機構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103.06.27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02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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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應依照授信及
    信用保證相關規範辦理。其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
    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