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景氣金融機構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103.06.27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020號函廢止)
   9   
九、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訂約時,應約定其及信保基金得派員前往借
    款企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